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除此之外,多數重點條文,朝野立委各自堅持,保留送朝野協商。
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未來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但包括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推廣目標、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來源與用途、以及躉購費率與綠能自由化交易的轉換機制等重點條文內容,朝野立委經過近 3 小時的討論,仍無法達成共識,各自堅持的條文內容皆保留,送朝野協商。
在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推廣目標的部分,行政院版本規劃在 2020 年及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分別達到 1080 萬瓩及 2700 萬瓩以上。
由於朝野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將政院版列為甲案、綠能發電占比 2 成入法為乙案、究責條款為丙案,送朝野協商。
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會後受訪時說,會積極與立委溝通,讓立委能了解,有許多規範放入母法不見得是好的,若能放入施行細則,可以依照環境的變化立即調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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