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明確規範村里長保險費支應範圍應包含傷害險保障,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非錢坑法案,也不是為討好村里長。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條文,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應在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
內政部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因執行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保險費,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1 萬 5000 元,但對於保險種類並無明確規範。
內政部說,考量村里長執行職務時,常遇突發意外,例如民國 105 年 10 月,時任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余元龍因勘災不幸罹難,引發各界關注;多位立法委員陸續提案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保險項目並應包含一定金額以上的傷害保險,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指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相關預算,這次修正是為明確規範保險費的使用範圍,行政院年初也函送類似提案請立法院審議,對於立法院率先通過委員提案,提供村里長更完整的保障,內政部樂見其成。
內政部說,這次修法的施行日期是為配合里長任期,自下屆(今年 12 月 25 日)起開始施行;這次修正並無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體所稱的錢坑法案。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