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駕車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最重判5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4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刑法第 185 條之4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年5月 31 日做出釋字第 777 號解釋,對於刑法第 185 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