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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

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 林穎孟:錢沒進我口袋

前無黨籍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又將前男友公司的僱員充作公費助理涉圖利等罪,一審遭判刑。二審今天開庭,她主張,錢是助理領走,都用於助理,沒流入她口袋。林穎孟表示,她是冤枉的,所有助理費都是用在助理身上,沒有回捐,也沒有上繳,她給助理的薪水、勞保、健保、勞退及補休都是遵守勞基法規定,不知為何變成詐領助理費,且這些錢都是助理領走,並沒有流入她的口袋裡。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 高院再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因境管期限將屆滿,日前開庭調查。高院裁定,高虹安自4月 21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高等法院裁定指出,高虹安聲請理由表示,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及是否應科處刑罰;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性審酌,無需採嚴格證明法則,僅需釋明「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林岱樺國會辦公室遭搜索 民進黨:尊重司法調查

民進黨高雄立委林岱樺疑涉詐領助理費,國會辦公室、服務處今天遭檢調搜索,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今天表示,尊重司法調查、勿枉勿縱。有意投入下屆高雄市長選舉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疑因涉詐領助理費,包括立法院辦公室與地方服務處今天上午遭檢調兵分多路搜索,預計稍晚將帶回詢問,全案擴

高虹安案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裁定案件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 14 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林穎孟涉貪判3年8月、5年8月 北院:詐取財物圖利

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3萬 5563 元,另將前男友葉曜彰公司僱員充作公費助理,涉圖利等罪。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穎孟3年8月徒刑、5年8月徒刑,可上訴。判決指出,林穎孟自 107 年 12 月 25 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 108 年9月 28 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了免除支付資遣費用, 108 年 10 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共計新台幣3萬 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