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不懂的人講話都比較大聲欸,果然無知就是力量!
成立合約關係的方式有很多種,口頭也可以成立合約關係,一個動作也可以成立合約。
你去超商買東西,有簽合約嗎?還不是拿得很高興?
台灣一堆小企業做生意,都馬是一通電話、一個傳真,就出貨了。國際貿易,大家都是看 PO、B/L、L/C,誰跟你看合約?
只要雙方針對必要的點達成共識,合約關係就成立了。
畜產會跟超思一定有針對價格跟數量這些重要的點達成共識,方式可能是訂單、開放性招標文件,不然他們後面怎麼結算?這樣也可以成立合約關係喔!
不禮貌的法律知識這麼貧乏,還大聲嚷嚷,怕大家不知道,可憐哪!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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