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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財產申報不實挨罰400萬 興訟抗罰敗訴

蘇震清。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委蘇震清遭監察院認定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達新台幣 1 億 2476 萬多元,遭裁罰 400 萬元。蘇震清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裁罰並無違誤,判他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蘇震清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定期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但蘇震清借用 6 人帳戶名義持有的存款合計金額 1 億 2476 萬 7166 元,並沒有在 2016 年 12 月 29 日財產申報中揭示。

監察院於 2021 年 12 月間審認蘇震清有故意隱匿而為不實申報情形,裁處罰鍰 400 萬元。蘇震清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蘇震清主張,部分帳戶內存款不是他的,而是民間賽鴿協會暫存的款項,由於民間賽鴿協會於競賽期間有多筆資金出入且金額龐大,賽鴿協會性質特殊,為免資金遭人檢舉為博弈資金而凍結,大多會暫時寄放於地方上具有信譽的人士,免生爭議。

蘇還說,他身為民意代表而受信任,常有賽鴿協會資金委託暫存情形,均交由他人代為處理,且在 2017 年初匯出,並非他所有,另其他被指借名的帳戶,雖漏未申報,但這是因他不諳法律,對申報細節未予詳究而漏報,並無隱匿財產的意圖,請求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蘇震清相關主張不可採,本案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的金額高達 1 億 2476 萬多元,依相關罰鍰額度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 4000 萬元以上,監察院裁罰 400 萬元,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是有裁量瑕疵,判蘇震清敗訴。全案可上訴。

此外,台北地檢署 2020 年 7 月 31 日針對立委收賄案展開搜索,同年 9 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起訴蘇震清等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 2022 年 7 月 6 日宣判認定,蘇震清主動索賄,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有期徒刑 10 年,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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