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吳宗憲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他而提告求償,一、二審均判陳之漢賠償新台幣 80 萬元並道歉。最高法院駁回賠償金部分的上訴,陳之漢須賠 80 萬元確定。
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最高法院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全案緣於,陳之漢於 2019 年 8 月 8 日晚間,在 YouTube 個人頻道直播討論網紅文化;吳宗憲認為陳之漢在直播中多次以髒話辱罵他,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陳之漢赴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在庭上承認辱罵吳宗憲,但強調是因先被吳宗憲嗆聲才出口反擊,「吳宗憲罵人雖都不帶髒字,但不代表他說的就是對的,我只是多說了一句『呷洨』,偵查時檢察官跟我說,這句話犯規,我也就認了。」
一審的台北地院審酌陳之漢認罪,判拘役 58 天,得易科罰金,緩刑 2 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10 萬元及 2 年內不罵吳宗憲,因未上訴已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一審的北院判陳之漢賠償吳宗憲 80 萬元,並須刊登道歉聲明,陳之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陳之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賠 80 萬元並無違法,昨天駁回此部分上訴;另將強制道歉部分發回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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