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今天表示,耗時 14 年才一審判 3 家關係企業賠 2.5 億多元的亞力山大團訟案,業者若上訴、理賠遙遙無期,現行機制根本不利團訟進行,且不接受 4 家收單銀行不須負責,將再攻防。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招牌稱「亞力山大」,和亞爵公司、君生活公司都是同集團。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耗時 14 年,『壓力比山大』的團訟,終於宣判了!」記者會,做出以上表示。
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今天表示,亞力山大健身中心,2007 年 12 月 10 日全面停業,累積會員逾 26 萬人,繳費 10 萬人,年營收估計達新台幣 20 億元,財務惡化時, 2007 年 11 月 15 日到 2008 年 1 月 20 日仍推優惠吸金,構成經濟犯罪。
他並說,消基會受理 1.2 萬多名消費者受讓請求權展開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500 萬元,期間有人接受和解、放棄請求權,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提出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為準,團訟消費者為 8564 名,包含懲罰性賠償金在內求償 5 億 8000 萬餘元,對象含 3 家亞歷山大關係企業及 4 家收單銀行。去年 12 月 29 日一審辯論終結, 16 日宣判上述 3 家關係企業共須理賠 2.5 億多元。
消基會秘書長徐則鈺說,一審判決還不是結果,消費者還拿不到理賠,現行團訟制度不利確保消費者權益,要繳費用多,原告拿不出來,例如強制執行被告財產的執行費,只有超過訴訟標的上限部分的裁判費可免繳;其次,這種事實關係單純,法院應可無須理會被告抗辯,以免開庭 66 次都在理帳,而非審理。
參與 2/3 過程的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游開雄強調,這是求償人數最多、也是唯一把銀行列為被告的團訟案,受害者 1/3 用信用卡刷卡付費,國際發卡組織規範消費者可經由爭議款確保權益(例如業者停止服務時暫停付餘款),一審判決卻提到銀行端免賠,因為不是契約關係當事人。
對此,他說,消基會不接受;因國際發卡組織規範收單銀行有監督管理業者的責任,且也從帳款收取手續費獲利,業者若上訴,消基會將對此視為重點攻防,且當事人已不在國內,金融機構免賠,不利確保消費者權益。
黃怡騰強調,消基會認為這已是一個最糟的公益經驗和團訟示範,後續還有八仙塵爆團訟,呼籲業者放棄上訴、莫浪費司法資源;期間消基會從 2008 到 2010 年獲當時體委會、北市府補助 440 萬元,換算 8564 名消費者,「每人補助 513 元,就讓消基會玩 14 年」,「誰是贏家?這個(團訟)制度建立在志工團體犧牲奉獻的基礎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