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推動金金分離,要求法人或自然人若同時擔任兩家金融機構董事時當然解任,業者表示這對金融機構有重大不利影響,爭取緩衝改善空間,金管會表示,原則可採納,並研議可行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天召開研商「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金分離原則)公聽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說明,昨天的公聽會邀集對象包含 16 家金控、10 家銀行、銀行公會、信託公會、中央銀行等相關機構,主要就金管會完備公司治理法令要求的修法方向,逐條進行討論,包括落實競業禁止、提高一定規模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監事人數、自然人董事及法規施行的緩衝期等。
王立群表示,金管會本次修法主要落實競業禁止、資產在新台幣 1 兆元以上銀行及金控增設專業董事人數,且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公聽會的與會者多贊同金管會的政策方向。
根據金管會統計,資產破兆的金控有華南金控、富邦金控、開發金控、國泰金控、中信金控、永豐金控、玉山金控、台新金控、新光金控、元大金控、兆豐金控、第一金控、台灣金控以及合庫金控,共 14 家。
資產破兆的銀行則有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上海商銀、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共 16 家。
金管會表示,若金控及銀行資產皆破兆元時,金控需增設專業董事人數,且增設的專業董事應由自然人出任,至於金控下的銀行以及政府百分百持股的台灣金控和土地銀行則不受此限制。
金管會說明,所謂落實競業禁止,即自然人或法人擔任銀行或金控董監事時,其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原則推定為有利益衝突。但依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令規定派兼者,不在此限。
至於台新金控董事吳澄清,因以「合興石化」的法人身份出任彰化銀行董事,是否違反金管會本次修法目標,而當然解任其一的董事身份,王立群表示,不就可能的個案進行解釋。
同時,王立群也提到,與會者表示「違反利益衝突的董監事的解任」有重大不利的效果,建議先給予改善調整的空間,而金管會基於推定原則亦須給予業者說明陳述機會,表示原則可採納,並將研議可行措施。
王立群指出,金管會公聽會內容與法規預告期間相同,未進行調整,本次修法預計自 108 年 7 月 1 日施行,但銀行及金控董監事任期於明年 7 月 1 日尚未屆滿者,可以自任期屆滿後再適用,即明年 6 月底前有董監改選的銀行、金控不適用新規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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