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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中國貪官收賄紀錄 賴小民一審被判死刑

圖為2018年10月15日,賴小民被捕後透過錄影表達懺悔。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今天一審被判處死刑。他被控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 17 . 88 億元(約新台幣 77 億元),打破中國共產黨建政以來官員貪汙金額紀錄。

賴小民是在 2018 年4月被查落馬,他被控受賄、貪汙、重婚一案,去年8月 11 日在天津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今天宣判,法院形容他「極其貪婪」。

根據微信公眾號「天津二中院」發布,賴小民依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200 萬元;依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指出, 2008 年至 2018 年,賴小民利用擔任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透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 17 . 88 億餘元。其中1. 04 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法院指出,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 22 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 4000 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

法院指出,賴小民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還指賴小民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習近平上台的中共 18 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指出,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賴小民案以其受賄金額之多、牽涉之廣受到矚目,陸媒財新網此前報導指他有「3個 100 」: 100 多套房、 100 多個關係人、 100 多個情婦。

官媒央視此前披露,辦案人員在賴小民的幾處房產裡,搜出2.7億元的現金,總重超過3公噸,打破貪官被搜出現金紀錄。

天津第二中院並未說明賴小民有無當庭表示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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