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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還是制憲?政治含義截然不同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表示,一中憲法問題不解決,台灣恐步入香港後塵。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2020 總統、立法委員選舉過後,蔡英文再度拿下總統位置連任,民進黨也取得國會過半數。民進黨亦開始諸多大動作的政治手段,其中提名陳菊為監察院院長即為其中之一舉,也使得沈寂已久的名詞「修憲」再度浮上檯面。
回顧中華民國歷史,總共出現過 7 次修憲,最後一次發生在距今 16 年前,也就是 2004 年 6 月 7 日。當時還是任務型國大代表複決通過,之後再交由總統公告施行,該次修正同時也形成了現在的修憲門檻:全體立法委員1/4 提議,3/4 出席,出席 3/4 委員決議,經過半年的公告,赴公民投票通過。
如此高的修憲門檻,也難怪自從 2004 年過後就沒有任何的修憲提案,但這也不代表中華民國憲法是沒有問題的,甚至我們可以說此部憲法與現在的社會是脫鉤的。無論是憲法中對於領土的定義「固有之疆域」或者對於近年來逐漸興起的第二、三代人權,前者對於定義曖昧不清,後者則是保障不足。可以說,以前引以自豪的憲法早已是過時的產物,極需要被再次的改革。
而同意改革的,則又可大略分成兩派:在現有的憲法上再次修正的「修憲派」與覺得應該要砍掉重練大破大立的「制憲派」。修憲派主張透過凝聚立法院內各黨派的共識,在不違反現況中華民國憲法的前提下,遵守修憲規則進行憲法的修正;而制憲派則主張應傾聽民眾心聲後,以公投的方式讓民眾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憲法。蔡英文於 2020 年 5 月 20 日就職典禮表示,將在立法院裡成立修憲委員會,即為主張修憲的具體作為;而由辜寬敏提出、制憲基金會領銜的「新憲意向公投」則是制憲派的具體作為。
以民眾來說,兩者在結論性上並無太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對民眾而言兩者是相似的。然而,兩者在實質的政治意涵上卻是差了十萬八千里,如果僅僅是修改憲法,而沒有更動「中華民國憲法」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本身,則是沒有否定憲法增修條文中提及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形同默認了本憲法為因應統一之需求設置,隱含了我們未來勢必邁向統一的概念。
而推倒現況中華民國的憲法,以制定新的憲法,則是隱含著「否定中華民國為主體所延伸之憲法」。事實上,檢視過往主張制憲的制憲基金會的論述,不難發現「不認為台灣的憲法應該以國家統一為終極目標來制定」是其重要的論述之一,或者說,否定修憲而選擇制憲的其中一個原因即是,在他們眼中看來錯誤的引言—也就是錯誤的前提,所建構出的憲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即使在其上修正部分的錯誤,也不會讓整部憲法突然就變得正確了。
是故,至此不難發現在政治含義上兩者的差異在於,是否認同台灣憲法的目的在於「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更深一層的解釋當然可以擴大到國族認同、獨立是否,然而這就是更深一層的比較了,所以即使於民眾眼中看似差不多的兩種方向,於政治含義上卻帶有截然不同的差別。

 

 

 

本篇文章作者為馮輝倫,現為數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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