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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行館地上物案更一審 劉政池判刑10月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前)涉占陽明山國土開發七七行館,已因擅自設置地下貨櫃判刑定讞入監。高院今天針對劉設置草皮等地上物,依水保法判刑 10 月,偽造文書罪判刑 3 月,可上訴。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佔陽明山國土開發七七行館,已因擅自設置地下貨櫃入監。高院今天針對劉設置草皮等地上物,依水保法判刑 10 月,偽造文書罪判刑 3 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劉政池涉佔陽明山國土蓋七七行館,被控竊佔國有土地面積逾 4000 平方公尺,違法設置地下貨櫃、草皮、地磚、植栽,士林地檢署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水保法,判處劉政池 2 年 3 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劉政池觸犯 2 個水保法的非法佔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地下貨櫃部分判刑 1 年 2 月,草皮、地磚等地上物部分判刑 1 年,應執行 2 年徒刑,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地下貨櫃部分的上訴,劉政池判刑 1 年 2 月定讞,去年 12 月 26 日入監;此外,劉政池被控私設草皮、地磚、植栽等地上物部分,連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劉政池罔顧水土涵養與自然植生景觀,佔用國有山坡地設置地上物,雖未達致生水土流失實害結果,但開發面積至為廣大,對於自然生態及水土資源保育已造成相當危害。

更一審依水土保持法非法佔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判處劉政池有期徒刑 10 月,另涉公司增資登記不實部分,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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