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專員李東海涉嫌收賄並洩漏已故榮民身分、遺產資料給代辦業者。司法院公懲會日前認定李違法失職,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
此外,桃園榮服處輔導員吳東蓮同樣涉嫌洩漏已故榮民身分、遺產資料給代辦業者,公懲會判降 2 級改敘。
判決指出,李東海、吳東蓮負責已故榮民善後列管及遺產繼承管理等業務,明知已故榮民的身分、遺產資料屬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或消息,不得未依規定程序洩漏、交付給他人,以防他人冒充死亡榮民繼承人而非法領取。
李東海涉嫌將已故榮民身分或遺產資料,交付、洩漏給代辦榮民遺產繼承業務的業者,並收受賄款共計新台幣 4 萬元,吳東蓮也曾洩漏相關資料給代辦業者。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瀆職罪章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處李東海有期徒刑 2 年 10 月,褫奪公權 3 年,處吳東蓮有期徒刑 6 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規定,將李、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李東海辯稱,為使榮民大陸地區親屬取得部分遺產,進而改善窮困生活,也能使榮民骨灰回大陸安葬,才告知業者相關資訊,動機、目的良善,坦承因房貸壓力大而一時糊塗收下 4 萬元,希望從輕懲戒。
吳東蓮則辯稱,未取得任何利益,僅因一片善意,認為有助於亡故老榮民身後事,才將資料交給業者,請求從輕處分。
公懲會認為,李東海、吳東蓮違法失職,除觸犯刑罰法律,也有違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嚴重斲傷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及聲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判決李東海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吳東蓮降 2 級改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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