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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遺產稅法律見解 大法庭2020年1月10日裁判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曾姓夫婦陸續過世,子女申報母親繼承父親剩餘財產分配,遭課徵遺產稅及罰鍰逾 2600 萬元興訟,法院認核課起算日法律見解歧異提交大法庭成首例,今天辯結,訂明年 1 月 10 日裁判。

全案緣於,曾姓夫妻是於 1985 年 6 月 4 日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丈夫 90 年間死亡,妻子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但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取得的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 0 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妻子後來在 91 年間死亡。

後來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解釋公布違憲,行政法院依解釋意旨,判決撤銷丈夫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

稽徵機關重新計算認定,妻子原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因已死亡,列報計入遺產總額, 4 名子女應繳遺產稅及漏稅罰鍰總計逾新台幣 2600 萬元。 4 名子女不服興訟,一審行政法院認定核課期間從 4 名子女申報日( 2003 年 4 月 21 日)起算 5 年,早已屆滿,判子女不用補稅及罰鍰,國稅局不服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件有法律見解爭議, 4 名子女為繼承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核課期間適用 5 年或是 7 年,就此提交大法庭裁判,大法庭今天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庭末諭知,訂於明年 1 月 10 日上午 11 時宣示裁定。

三個起算點分別是 4 名子女申報日( 2003 年 4 月 21 日)、父親部分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日( 2010 年 6 月 18 日)、釋字第 620 號解釋公布日起 6 個月期滿翌日起算( 2007 年 6 月 6 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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