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完全在替中國主子模糊焦點。
「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第 6 款雖然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就「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做必要之限制。
然而,這與香港的禁蒙面法完全不同。
第一,「集會遊行法」是立法院審查通過的。禁蒙面法完全就是港府行政兼立法下的產物。
第二,「集會遊行法」的這項規定,沒有強制性。「為必要之限制」的意思就是,主管機關可以視狀況進行裁量。
第三,「集會遊行法」的這項規定,沒有刑責。
到底要多弱智,才會把兩者相提並論?
反中媒就是反滲透。
原文出自 曾韋禎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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