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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圖片來源:中央社

遏止酒駕,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5 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5 案,內容包括增訂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死傷刑責、打擊假訊息的加重刑責等條文,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等人列席並備質詢。

國防部書面報告指出,現役軍人酒駕的刑罰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與非現役軍人的酒駕刑罰構成要件一致,而國防部配合刑法第 185 之 3 條文修正,這次修法增訂現役軍人酒駕再犯及致人死亡或重傷者的刑罰,遏止軍人酒駕肇生。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服用毒品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下,聯席會議初審通過的條文為,在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條文中,增訂 2 項條文,包括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5 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或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 2 分之 1 。

此外,今天聯席會議也通過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的臨時提案,要求國防部應於 1 個月內完成與交通、司法、警政主管機關,針對酒駕人士的人別與案件事實資料有資料互通機制,並說明有關人士嚴懲汰劣的相關處分統計結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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