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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論》年金改革合憲,捍衛台灣法治的大法官令人尊敬

呂太郎王碧芳說明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在 8 月 23 日做出堪稱是近年來最重要的釋憲案之一,宣告軍公教年改合憲,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等原則;僅認定將禁領雙薪之範圍擴及至私立學校,違背了平等權。這延續過去一連串釋憲案的精神,也證明大法官能夠摒棄黨派、個人利益之私,全力捍衛台灣的法治環境。

其實,只要從以往的諸多釋憲案即可預見,軍公教年改一定合憲。包括釋字 472 號、485 號、589 號、620 號、717 號,均揭示同樣的精神,就是國家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只要有減緩衝擊的配套措施,就能適度地變更人民既有的優厚條件。

反年改抗議。
圖片來源:中央社

當年因民營化而喪失公務人員身分的中華電信員工,也在釋字 764 號獲得確認。大法官認為,當國營企業設立的目的終止後,其與員工的僱傭關係當然也隨之終止,政府當年已依法辦理年資結算,給予適度補償,當然未違比例原則。

有了這些前車之鑑,蔡英文政府在推動軍公教年金改革之前提,確實是衡酌政府財政狀況、社會變遷等因素,同時設立樓地板給予最低保障,並有 10 年的緩衝期。當然大大消除被宣告違憲之風險。

圖片來源:截自蔡英文臉書

就反年改人士最堅持的「不溯既往」而言。年改實施後,只是減少尚未領取的月退俸額;已經領取的,無論是一次退或月退俸,都沒有追回,自然就不是「真正溯及既往」。

而在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而言,若明知政府財政無法負擔,仍要坐視退撫基金破產?

年改之目的,確實是維護退撫制度,當然合乎信賴保護。況且,年改在設下最低保障金額與 10 年緩衝期後,被改革者不致於因此難以維生,尚能維持一定品質之退休生活,也合乎比例原則。

只是這次年改,以私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為由,將原先的禁領雙薪條款從原先的公職、政府轉投資機構或法人職務,進一步擴及至私校職務。

大法官認為,政府也可能補助其他的民間機構,為何只限制私校?且領取一次退的退休人員也不受限制。這都違反平等權,因而宣告此部分違憲。

但這相較於龐大的軍公教年改,只是非常微不足道的枝節罷了,完全無損年改的正當性。

更值得稱許的是,做出解釋的15名大法官,除了有過半的 8 位是由前總統馬英九提名以外;更有 11 人的公職年資在 20 年以上,本身就是年金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最後的釋憲結果,還能秉持以往一連串相關釋憲案之精神,大公無私地宣告年改合憲。顯見,大法官確實能夠摒棄黨派、個人利益之私,純粹就法律與公眾利益,為台灣的法治環境做出最卓越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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