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金控及銀行股權透明化,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大股東申報持股時,必須揭露其背後的「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預計今年底生效,給予半年緩衝期,明年第 2 季即會首次申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 5 月宣布推動「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並在今天公布即預告相關辦法修訂草案,將於公告隔天起預告 60 天;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現行金控法已經有股權透明化的監理原則,但基於監理原則,未來各金控或銀行向金管會申報的表格當中,必須清楚揭露誰是「實質受益人」及「最終控制權人」。
金管會於今年 5 月宣布推動「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並在今天公布即預告相關辦法修訂草案;金管會過去列出應納入申報的 5 大類別包括第 1、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資本超過 25 % 的自然人;第 2、透過委任、契約、協議、授權等,對該法人或團體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
第 3、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決策權的自然人;第 4、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的受託人時,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等;第 5、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或團體為信託者,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的人,也必須申報。
銀行局表示,初次申報若有持股超過 10 % 者,原本就需要依規定予以審核大股東適格性;若持股超過 5 % 或擬申請 10 %,應檢具相關調整持股結構的規畫,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以上情形及變動達 1 % 以上的情形,因考量是依新制申報,不會因持股未事先申報而予以裁處。
若有投資公司持股低於 5 %,因此未向金管會申報,官員強調,有些金控家族因為歷史因素,可能會有多家投資公司,分散持有其金控股權,但金管會將採取「實質認定」,若過了半年的緩衝期卻未誠實主動申報,經發現會核處新台幣 2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罰鍰。
銀行局指出,未來新制實施後,會給予金融機構大股東半年緩衝期,自行檢視或調整股權架構,金管會也會持續溝通,金融機構也應提醒大股東注意新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