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連男影印、製作新台幣千元偽鈔,藉由購買香菸、寵物鼠等方式換真鈔,新北地院考量連男經濟困難且得養父母、小孩,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輕判 3 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連男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 日,掃瞄、影印新台幣 1000 元真鈔,用美工刀、鐵尺剪裁後,再用美工亮粉筆塗上防偽線。
檢警調查,連男分別持自製的千元偽鈔,在便利商店、商行、彩券行、加油站購買飲料、菸品等物,以詐取真鈔零錢,後來還至寵物生活會館,購買三線鼠、鼠沙、飼料和鼠籠等,不法所得約 6000 元。
事後因有店員發現連男提供的紙鈔有異而報警,警方在 2018 年 8 月 1 日晚間 10 時許搜索連男住處,扣得美工刀、亮粉筆等用來偽造紙鈔的工具,以及 4 張尚未製作完成的千元偽鈔。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連男經濟困難,靠打零工維生,還須扶養父母和 2 名子女,在審理中也坦承犯行,並與商行、彩券行店員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犯後態度尚可,情節與設有精密設備大量印製偽鈔之重大經濟犯顯有輕重之別,對社會造成之損害尚非過鉅、惡性不大。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若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之法定本刑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5 年,猶嫌過重,客觀上容有情堪憫恕之處,因此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輕判連男有期徒刑 3 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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