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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消費糾紛 體育署擬推定型化契約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rofivideos

因應健身教練糾紛申訴量日益增加,教育部體育署今天宣布,將研擬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若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消費者都可終止契約,並要求業者須提供履約保證。

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2012 年至 2018 年關於健身中心消費糾紛申訴量逐年攀升,共有 7394 件,其中又以教練課程過度推銷,導致消費者購買多筆教練課程所衍生的使用期限、健身教練離職消費者無法退費為主要申訴原因。

為減少消費糾紛,體育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體育署運動設施組科長黃幸玉表示,目前已將草案預告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體育署網站,有 60 日預告期,希望今年底與健身中心相關法案一併送至行政院,屆時一同公布實施。

草案重點包括消費者與健身中心教練簽訂契約時,有 3 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健身教練服務的種類及期限要明確記載,教練課程如有任何異動,應依約定方式於約定時間內通知消費者,如果沒通知,消費者可依約定方式請求業者於指定時間內補課或賠償。

此外,消費者如果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 5 堂課者,或是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者、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者,消費者都可終止契約。

黃幸玉表示,常見業者會以促銷方式,吸引民眾購買課程,導致消費者還沒享受到服務,就預繳過高金額,風險若全由消費者承擔,並不符合消費保護意旨,因此草案中也要求業者,應將預收健身教練課程款項 50%,提供履約保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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