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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酒駕肇禍 公懲會判降職改敘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橋頭地方法院王姓書記官,去年 8 月間酒後騎乘機車,在高雄市鳥松區與民眾機車發生擦撞,酒測值達 0.70 毫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判王男降一級改敘。

判決指出,在橋頭地院擔任書記官的王高山,去年 8 月 9 日下午在楠梓區一家小吃攤喝酒後騎機車上路,行經鳥松區本館路與大昌路口,不慎與林姓男子騎乘的機車碰撞。員警測得王男酒精濃度每公升 0.70 毫克,移送偵辦。

檢方偵辦後,將王男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1 萬 5000 元。王男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檢察官轉介高雄市鳥松區調解委員會,雙方調解成立,王男給付林姓騎士 7 萬元。

司法院將王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懲會認為,王男的酒駕肇事行為,事證明確,除犯刑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判決王男降一級改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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