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詹姓男子與郭姓友人酒後起爭執,在公園內強壓郭男朝臉部、胸部揮拳痛擊 10 分鐘,導致郭男顱內出血,數日後身亡。士院日前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詹男 7 年 2 月有期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年 30 歲的詹姓男子去年 1 月 16 日下午與郭姓友人在士林區福順公園聊天,酒後雙方起口角,詹男跨坐郭男身上,連續揮拳攻擊郭男臉部、胸部長達 10 分鐘。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郭姓男子臉部明顯浮腫、無法睜開雙眼,但郭男不願提告也未就醫。去年 1 月 17 日,郭男與詹男又在公園相遇聊天,卻在上廁所途中倒臥在地,經路人報警送醫,於同月 20 日不治。
詹姓男子坦承毆打郭姓男子,但不認為死因與他有關。
承審合議庭依法醫鑑定報告及醫師證詞認定,嚴重頭部外傷患者未必當場昏迷,可能在傷後一段時間才因腦出血或出血量增大,導致延遲性腦出血而陷入昏迷,郭男即因此而引發中樞神經性休克身亡。
合議庭採信專家鑑定意見,認為即使郭男當天馬上就醫,未必會被發現顱內出血,鑑定報告也指郭男的致命傷勢是遭詹男毆打所致,認定郭男之死與詹姓男子的毆打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審酌詹姓男子酒後失慮、貿然出拳毆打郭姓男子,犯後推諉責任、未見悔意,另考量詹男並非無端尋釁或預謀犯案,難以認定他是凶惡殘暴之徒等情狀,判刑 7 年 2 月,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