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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重罰 立委提案凌虐定義比照陸海空軍刑法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Alexas_Fotos

虐童事件引發民眾關注,立法院內也有不少立委提案修法,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提案,希望「凌虐」定義比照陸海空軍刑法,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也表示支持。

現行的刑法第 286 條規定,對於未滿 16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外界普遍認為刑度不夠重。

行政院去年就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虐童者處以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有類似的提案。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提案,將虐童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則說,將提案修法增訂對配偶施暴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對幼童施暴,加重其刑責,若致死甚至可處死刑,並「不得假釋」。

她也呼籲,應即刻修補社會安全網漏洞、強化婦幼保護機制,並提高相關刑責,避免此類悲劇再度發生,確保家長擁有安心的嬰幼兒托育環境。

趙正宇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目前提案修法大多是將刑度提高,但如果不先釐清「凌虐」的定義,即使修成唯一死刑,也會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而無法適用相關法規。

趙正宇表示,依照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刑法第 286 條處罰的凌虐行為或類似行為,態樣包括積極性的毆打、燒烤、綑綁身體,或消極性的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具有時間與行為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不人道對待」,是構成凌虐與否的關鍵。

趙正宇指出,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規定,提出修法版本明訂「凌虐」定義,即只要是將違反人道的行為加諸於人者,不論採何種方式、頻率,都屬於凌虐行為,以確實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健康。

曾經擔任法官、律師的周春米說,被害人是兒童,本來就刑責就會加重 1 / 2 ,但目前的問題是,很多凌虐不是一次傷害,是長期造成的結果,且凌虐的定義上,是不是跟傳統家庭的管教上,要有所區隔。

她認為,凌虐的定義可以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鄭運鵬說,虐童修法有人主張兒童年齡從 16 歲提高到 18 歲,以及增加對托兒所或幼稚園虐童的罰款,這些大多沒有其他意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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