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協助企業留才,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的期限,由 3 年延長為 5 年。
為協助企業留才,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管理等事宜,行政院提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仍保留部分條文,草案後續提報立法院院會,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庫藏股轉換期限由 3 年延長至 5 年;新增在庫藏股實施期間內,持股 10% 以上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禁止賣出股票;將行政罰鍰上限提高 1 倍,從新台幣 240 元增為 480 萬元;違法違規情節輕微者,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另採適當的導正措施。
此外,初審通過的草案相關條文也規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 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以有效落實大量取得股權及異動的管理,並符合法律授權的明確性。
行政院在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證券交易法於 1968 年 4 月 30 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 23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 2018 年 4 月 25 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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