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實務訴訟文書的送達,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拘提前的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應以掛號郵寄。
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要求司法機關以掛號郵寄訴訟文書。法務部說明指出,地方檢察署每月收案量相當龐大,若規範檢察官在所有案件的傳喚都應以掛號行之,恐造成郵寄經費大幅攀升,而使檢察機關經費拮据的現況更惡化,進而排擠相關偵查作為實施。
法務部建議,結案書類等重要文書的送達,對被告及證人核發拘票前所為的傳喚以及通緝被告前所為的傳喚,涉及妨害人民基本權的偵查作為,既已落實以掛號郵寄方式,全部以掛號郵寄行之的必要性,應審酌。
因此,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並增加「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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