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被控收賄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她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的形象,危害司法公信,收賄期間長達 79 個月,犯罪所得 2300 萬元,判刑 12 年,還可上訴。
陳玉珍遭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檢舉,指控她長期當業者門神,收黑錢高達新台幣 2300 萬元,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玉珍、律師郭學廉;並依行賄、賭博罪起訴施永華,陳玉珍是首名涉貪的女檢察官。
一審台北地院開庭期間,陳玉珍一反先前在偵查時保持緘默,首度鬆口認罪,坦承違背職務收黑錢;台北地院 2014 年7月判陳玉珍 12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郭學廉犯洗錢罪,判處 6 月徒刑;施永華因自首行賄,依法免刑。
陳玉珍、郭學廉及檢方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施永華部分,未上訴已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玉珍多次因病無法為自己申辯而未出庭。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案發言人王屏夏指出,陳玉珍在收賄時,已從事檢察工作 10 多年,竟不思廉潔自持,從 1999 年 12 月起每月收賄 25 萬元,期間長達 79 個月,金額高達 2300 萬元,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的形象,更出賣國家檢察權最深層的核心價值,危害司法公信。
王屏夏指出,合議庭審酌陳玉珍已認罪,也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2300 萬元,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她 12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同案被告、與陳玉珍有私交的郭學廉幫助藏匿金錢及洗錢,判刑 6 月。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