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工讀生未將菸蒂餘燼確實熄滅即丟入垃圾桶,引發火災。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火災起因於余男過失,判決余男賠償公司復舊費用、貨物損失共新台幣 341 萬餘元,可上訴。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余姓男子民國 104 年間擔任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工讀生,擔任工程師工作。
科技公司向法院主張,余姓男子 104 年 5 月 1 日晚間在公司吸菸,未待菸蒂完全熄滅就丟進 3 樓垃圾桶,進而引燃垃圾、廢紙造成火災,導致庫存物品因消防隊救災灌水而損壞,公司還得花錢整修辦公室,要求余男賠償。
余姓男子則向法院表示,公司不只他一人抽菸,無法證明火災與他有關。
承審法官審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勘查報告、刑事案件筆錄等證據,認為火災與余姓男子有關。
林姓負責人作證說,余男事發後隔天即向他坦承,記得明明有把菸蒂熄掉,不知道為何會燒起來,甚至哭訴說有兩個小孩要養,不知道怎麼樣才對得起家人,不知道該怎麼負責,希望不要讓別人知道這件事。
林姓負責人還證稱,原本很擔心余男想不開,所以幫余男隱瞞 3 個月,也只要求余男賠償 200 萬元,但余男拿 10 萬元給他後就翻供完全不承認。
另有客戶指證,事發後曾與林男、余男一起聊天,聽到余男說火災是他吸菸造成的,也說他對林男很不好意思、很內疚。
法官審理全案卷證後認為,火災因余男過失未熄滅菸蒂所引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決余男賠償公司復舊費用、貨物損失共 341 萬餘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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