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在網站刊登「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 No.1」等用語,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之星公司 106 年 1 月於網站刊登的廣告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 No.1」等圖文及新聞稿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 4G 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 67.6Mbps,遠勝同業 10 倍」、「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 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給人印象為台灣之星公司 103 年至 105 年間的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 10 倍。
公平會指出,根據台灣之星表示,以上廣告及新聞稿內容是依據該公司 103 年至 105 年連續 3 年於 12 月 31 日晚間,在全台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的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 OOKLA INTERNATIONAL 公司的 SPEEDTEST 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
但公平會認為,台灣之星僅提供 104 年及 105 年 SPEEDTEST 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的佐證資料,因此,103 年跨年網速實測的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數據佐證,難認 3 連霸的宣稱係屬有據。
公平會又進一步指出,根據 105 年 SPEEDTEST 資料庫數據,台灣之星 105 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 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 2.4 至 3.1 倍,因此,廣告宣稱的均速 67.6 Mbps 及遠勝同業 10 倍等語也與事實不符,台灣之星的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公平會核處 6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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