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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當事人不適格是什麼?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原文發表於林智群部落格,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新聞:「台大校長遴選風波,台大國發所學生王宗偉等 3 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今(31 日)上午北高行發出新聞稿表示裁定此案聲請駁回。裁定駁回的內容寫道,依據大學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賦予學生可以請教育部聘任大學校長處分的公法權利,而且是否准聘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受處分人不是台大學生,學生無權或在法律上利益受損,因此,無訴訟權能。」

想法:

  1. 律師說有機會贏的案子,不見得一定贏,律師說會輸的案子,一定會輸!(癌末的案子總是特別明顯是吧!)
  2. 所謂「無訴訟權能」就是「當事人不適格」,意思就是「你沒權利告」!比如:你看隔壁鄰居夫妻常常吵架,覺得他們不適合(跟你比較合?)你還是不能提告主張他們應該離婚(干你屁事?)這個遊戲規則確保了每個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既然是自己門前雪,就是自己掃,別人不能幫你告。
  3. 回到台大這個案子,不管教育部是否主張它的回函是不是行政處分,這個案子比較可以提告的人是台大,至於管中閔?可能還有討論空間,學生是絕對沒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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