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防假球!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 1 千萬元以上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運動員工會籌組,三讀條文增訂,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通過後,民進黨全體委員環繞著職棒聯盟會長蔡其昌合影,希望職業運動能夠更健全完善、更發展! 圖片來源:取自 王定宇 臉書 原文出自王定宇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防假球 分享 FacebookTwitterGoogle+電子信箱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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