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京華城案容積獎勵 20 %,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公司抗告成功,北院更裁仍准扣押;鼎越公司二度抗告,高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原裁定是以此案興建中辦公大樓的完工比例,作為計算抗告人所取得利益的數額,但是此案興建中辦公大樓完工進度,尚有應調查釐清之處。
高院表示,而且土地既以信託名義移轉登記予銀行,依相關聯合授信契約規定,抗告人現在是否可以任意處分土地,以及是否目前未扣押則國家將來無從或難追徵抗告人所獲犯罪利益,原裁定就此保全追徵的「必要性」沒有妥適說明,有理由不備的違誤。
高院認定,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
京華城案容積率於柯市府任內暴增到 840 %,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人涉違法圖利行為,讓第三人的鼎越開發公司獲有建築容積獎勵率 20 % 的不法利益,屬於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 111 億 7023 萬 6000 元。
北檢為保全日後追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所有的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土地(京華城案土地)獲准。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認定的理由及依據,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北院更裁,仍裁准扣押京華城土地。
鼎越公司不服,再提起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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