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看起來不像道歉啟事對不對? 因為 111 年憲判 2 憲法判決已經判定「法院不能強迫加害人公開道歉」,認爲違憲, 但可以要求加害人刊登法院判決要旨(打臉自己的判決主文),所以徐千晴才會用這種奇怪方式處理。 圖片來源: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徐千晴道歉啟事鄭運鵬 分享 FacebookTwitterGoogle+電子信箱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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