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每一個人,都不必有先入為主的成見,都要一樣公平處理、依法處理!
現行國籍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具雙重國籍者,就任公職一年內,必須提供放棄雙重國籍的證明文書,如果屆期無法提供,必須依法解除職務。
不論原來國籍是美國、日本、越南、中國,甚至是中華民國國籍但擁有他國雙重國籍,要擔任公職,基於國家忠誠和法律要求,都必須放棄雙重國籍,過去的蕭美琴、吳欣盈放棄美國籍、羅美玲放棄馬來西亞籍,甚至李慶安因為隱瞞沒有放棄美國籍還被法辦,不分黨派、族群,都是一樣的法律標準!
要求特定國家可以例外的,憑什麼呢?
原文出自王定宇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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