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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雅性愛影片給色情網站 陳男判處1年、4年

陳姓男子於 2020 年性交易後,將手機拍攝性影像販售色情網站牟利,因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販賣性影像罪,遭新北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4 年,可上訴。

新北地院 21 日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男西元 2019 年之前,已因提供不雅性愛影片販售遭判刑;他又於西元 2020 年 3、4  月間,透過媒介在新莊區某旅館性交易; 2020 年 7 月在板橋區府中捷運附近某汽車旅館,與當時 15 歲未成年女子性交易。

其中,A 女與 B 女均同意陳男拍攝裸露身體與性交過程影像,但不同意陳男出售。陳男卻私自將性影像,以新台幣 5 萬、2 萬,販售給某情色網站站長,由站長寫上「拍攝嫩嫩學生妹約炮實錄」等標題內容後公開販售,使不特定人付費後可上網觀覽。

經法院審理,因被告犯罪事實、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陳男違反刑法販賣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 1 年,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 4 年。

法官認為,被告隱瞞出售性影像主觀意圖,另明知道 B 女未成年,對性行為與保護性隱私的判斷能力不足,竟為滿足個人性慾性交易,對 B 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法官認為,網路社會對複製、轉傳、翻拍、備份影片相當容易,陳男出售性影像的行為,對 A 女、B 女身心都將造成重大戕害。

對於判決未定應執行刑,判決書說,依照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陳姓被告之前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已經由新北地院判處罪刑。

陳男上訴後, 2019 年經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8 月,併科罰金 4 萬元。再上訴後,最高法院 2020 年 7 月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此,地院暫不定應執行刑,待日後檢察官將前案及本案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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