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認定「侮辱職務罪」違憲,「卡神」楊蕙如等人涉侮辱大阪辦事處被判刑5月確定案件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院今天開庭審理,楊女等人做無罪答辯。
全案緣於,2018 年 9 月颱風「燕子」侵襲日本,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提供網路供友人蔡福明上網推波助瀾,從網路迅速擴散。台灣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判處楊蕙如、蔡福明各 5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楊蕙如認為,刑法第 140 條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自由,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也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 5 月底做出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認定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第 140 條規定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憲法法庭判決表示,刑法第 140 條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此判決宣示日起,失其效力。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楊蕙如、蔡福明案的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高院受理案件後,今天開庭,傳喚楊蕙如、蔡福明到庭。審判長庭上表示,沒有憲法法庭發回案件審理經驗,請檢辯雙方陳述此件審理範圍,並指此件更審審理範圍是回到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階段。
被告楊蕙如、蔡福明在庭上均主張無罪。不過,檢察官表示,被告上訴無理由,請駁回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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