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不滿長期沒工作的哥哥一次花光政府普發的新台幣 6000 元,拿遛狗繩勒死哥哥。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認定陳男手段凶殘,但可依自首減刑,今天依殺人罪判 13 年 10 月徒刑。
檢警調查,陳男與中度身心障礙的哥哥一起住在新北市蘆洲區,陳男去年 4 月間因不滿哥哥長期沒工作,又一次花光政府普發的新台幣 6000 元,兩人爆發口角,陳男拿起遛狗繩勒住哥哥脖子,導致哥哥呼吸衰竭死亡;陳男隨後報案自首。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製作精神鑑定的吳姓醫師到庭作證表示,陳男行為時雖不符合刑法規定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況,但陳男智力屬於中間偏下,且有衝動特質傾向,加上長期酗酒,已有酒精成癮。
檢察官主張,陳男手段凶殘,以遛狗繩纏繞好幾圈、並將繩子縮到最緊程度,行凶意志堅決,且陳男在現場甚至提到「怎麼還沒死」,監獄書信也提到這樣做是為家裡好、一次解決等,向合議庭求刑 20 年。
陳男否認殺人犯意,僅稱是不小心的;陳男義務辯護人則強調,陳男國中肄業,受限智力而無法受到更高等教育,同儕大多與陳男程度相同,無法提升自己,落入所謂「貧窮陷阱」,遇糾紛只會以暴力解決,所以陳男行為長期具有一致性;但陳男也會買手機給妹妹,證明不是惡性很重的人,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
陳男的母親到庭多次哭泣表示,她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能輕判仍活著的這個兒子。
合議庭考量,陳男職業是鐵工,在兒子滿月時就與太太離婚,顯見在面對婚姻不順、工作壓力及獨自撫養兒子多重壓力下,養成長期酗酒惡習,且本身也有衝動傾向。
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酌,陳男手段凶殘,且對哥哥與其他同住家人都有家暴情形,多次被判決違反保護令罪,也曾因在家裡放火而入監 10 月,但出獄後仍犯此案,顯見陳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不宜判處過輕刑度。
合議庭認為,依刑法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是有期徒刑 5 年,沒有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的情況,無從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因此依殺人罪判 13 年 10 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