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土地法第 14 條。內政部說,修法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如有經營或使用需要,可取得公有古蹟土地,解決古蹟建物與土地產權不一等問題,有助古蹟保存與維護。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依現行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考量目前有部分古蹟的建築屬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所有,但其坐落的土地卻屬於公有,以致衍生產權不一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
內政部說,基於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肩負推動政府政策的責任,且為利於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所以這次修法放寬其可因經營或使用需要,而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另外,內政部指出,為落實對古蹟資產的保護,這次修法也配合增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的審認機制,以確保古蹟土地移轉予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能有助於古蹟的保存與維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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