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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法三讀通過 違法進海洋庇護核心區最高罰50萬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經原民、漁民等代表組成的審議會同意,劃定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禁止進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50 萬元罰鍰。

為提升台灣海域保護面積、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進而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兼顧永續經營藍色產業的健康生態環境,行政院會 2 月 15 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晚間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海洋公約及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加強保護海洋生物,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為確保劃定海洋庇護區的嚴謹及公正,三讀條文明定,海委會應設立審議會審議,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1/2。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1/3。

三讀條文指出,審議會的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超過 2/3 同意。對於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劃定,導致該區域的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的損失者,應予以補償。

三讀條文明定,海委會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 30 日及舉行公聽會。

而為保護海洋庇護區核心區的海洋生物,不任意受到人為外力影響或干擾,三讀條文也明定,除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海難救助、科學研究等活動外,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違者處行為人、運具駕駛人或船長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誤入經勸離者不罰,但 2 年內經勸導又再犯者,將可開罰。

另外,在海洋庇護區的緩衝區內,未經許可從事水產養殖、採捕海洋生物、施作海洋工程等行為,可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的利用行為,不在此限。

由於現行海洋保護區部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為統籌整合各機關涉海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三讀條文明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方針由海委會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每 5 年檢討一次。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日前表示,未來海委會用審議會的制度劃設海洋庇護區及海洋保育相關管制時,也會充分保障原民、漁民的權益,賦予原民、漁民在審議會中擁有否決權,相信未來海委會基於科學調查所劃設的計畫,會得到大家的支持。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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