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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交保裁定遭撤銷 高等法院:理由不備

前桃園市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鄭文燦(前左2)。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

前桃園市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獲 500 萬元交保,桃檢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表示,桃院未詳述如何能排除鄭文燦不串證等可能性,理由不備,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桃園地方法院未於交保裁定中說明鄭文燦究竟有何羈押原因,若鄭文燦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桃院也未說明所認定的依據,高院無從判斷適法、妥當性。

高院裁定指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的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鄭文燦之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的可能,桃院並未詳予論述。

裁定提到,本案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互為維護的高度可能性,再加上以鄭文燦於本案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他影響與他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的共犯或證人陳述。

此外,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非常容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的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鄭文燦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可能;原審的諭知是否即能排除鄭文燦逃亡,甚或排除鄭文燦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的可能,以上問題,都沒有在原裁定詳予論述,明顯有理由不備的情形。

高院表示,原裁定有不當之處,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為妥適的裁定。

全案緣於,桃檢檢察官 5 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發動偵查行動,傳喚嫌疑人鄭文燦到案,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 6 日裁定指出,鄭文燦收受的新台幣 500 萬元款項,於西元 2017 年 9 月收受後至 2018 年 8 月交還廖姓人士;同案已有 4 名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另 1 名楊姓被告高齡近 90 歲,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桃園地院指出,受賄及洩密罪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有檢方聲請書附件所載的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表示,本案的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鄭文燦無羈押必要,准以 500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檢署指出,桃園地院裁定認事用法不當,檢察官當庭抗告,並提出抗告書。桃園地院整卷後,今天向高院遞交;高院經分案後,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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