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專題3
冤錯使人失去青春等寶貴事物,造成無法回復傷痛,高雄漁船長陳火盛捲入運毒案遭冤坐牢,獲賠逾千萬但錯過兒女結婚大喜;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分析無辜者含冤入獄可能成因與司法體系未竟之路。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民國 101 年成立至今 12 年,收到超過 1900 件喊冤,每年接獲近 150 件申冤,實際立案救援僅 38 案,其中有 14 案成功再審平反,仰賴志工、義務律師等上百人付出。羅士翔表示,冤案帶來很多無可抹滅傷害,可能是現代民主社會下極具殺傷力的國家暴力。
從 14 起再審改判案例中,協會發現4種成冤因素,包含「不正訊問造成錯誤自白」、「有瑕疵或誘導的指認程序造成記憶污染」、「誤解科學鑑定結果、鑑定不精準或逾越自身專業」、「警方未完整移卷導致誤判」。羅士翔坦言,冤案確切成因尚缺相關研究,「目前只能事後諸葛,從案件中嘗試釐清」。
然而,司法體系並非亙古不變,歷經多次沿革與民間倡議,相對過去確實有所進步。羅士翔從「制度」和「態度」2個層面分析。首先是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在 104 年通過立法院三讀修正, 109 年再次修正,2次修法降低再審門檻,從法規制度面變革推進體制向前,讓冤案更有機會被看見、被平反。
另一關鍵是「不假裝沒有冤案存在」,羅士翔說,雖然近 10 年再審案件在數據呈現未明顯增加,但從法官、檢察官願意正視案件甚至發動救濟的「態度」而言,可見司法對平反冤錯有逐步開放趨勢,且從新竹市金瑞珍銀樓強盜案涉案蘇炳坤,最高法院曾提「誤判零容忍」,彰顯體制其實鼓勵平反、司法能承受錯誤。
另外,羅士翔也提出「冤案平反日常化」觀點。他解釋,不是指每天都有案件含冤昭雪,是讓平反不用大肆咎責或動搖國本,成為自然而然的事情,如同日常。從 2016 年台灣司法史出現首件檢察官為死刑犯聲請再審的鄭性澤案,到 2018 年第2次由檢察官為死刑定讞的謝志宏案聲請再審,可見「有錯就要平反」,審、檢、辯3方不再與之對立。
至於如何盡可能減少冤錯,羅士翔指出,協會目前朝推動建立「指認制度」、「證物保管機制」及「科學鑑定標準流程」等目標邁進;希望藉由指認「立法化」,避免證人記憶受污染或誘導等情形;其次在科學鑑定部分,應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統一標準作業流程及鑑定人資格控管,確保所有鑑定單位遵循。
此外,在現行制度中,「證物」在判決確定後將被銷毀,恐怕難以為冤案平反提供再鑑定機會。因此倡議建置「證物保管機制」,確實保留相關事證以便未來重新檢驗、糾正錯誤。「我們永遠不知道將有多少件冤案,只能期許盡量減少冤錯與縮短被平反期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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