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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戶籍法修正曾遭暫時處分 憲法解釋有先例

立法院21日表決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最終覆議案遭否決,闖關失敗。場外集結民眾在結果出爐後並未離去,入夜後持續有人潮湧入,訴求拒絕民主倒退;晚間現場群眾一度點亮手機燈光,形成一片燈海。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否決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民進黨立院團表示將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法界人士說,大法官曾對戶籍法修正案做出暫時處分,在聲請後 4 天做出釋字 599 號解釋,宣告法律暫停適用。

立法院於西元 1955 年修正戶籍法,規定須按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發身分證。行政院一直沒有執行,監察院糾正後,行政院決定於 2005 年 7 月 1 日換發國民身分證。當時民進黨立院黨團的 84 名立法委員以賴清德為首,認為戶籍法規定侵害隱私權聲請釋憲,同時聲請在作成解釋前暫停條文適用。

大法官在立委聲請釋憲 4 天後做成釋字第 599 號解釋,要求戶籍法第 8 條 第 2 項、第 3 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的相關規定,於此案解釋公布前,暫時停止適用。這也是大法官做憲法解釋以來,唯一一件對法律案做成的暫時處分。

釋字第 599 號解釋文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

解釋文提到,如果因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等,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此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法界人士表示,大法官於2005  年 6 月 10 日做成釋字第 599 號解釋對戶籍法規定暫時處分後,同年7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並於同年 9 月 28 日做成釋字第 603 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相關規定立即生效。

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1/4 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界人士表示,依憲訴法規定,憲法法庭要做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的調查。而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另外,暫時處分在聲請案件業經裁判、或裁定後已逾 6 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裁定撤銷的情形下,失其效力。

法界人士指出,憲法訴訟法新制自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後,憲法法庭至今尚未對法律案做任何暫時處分的裁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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