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名的使用可增進與保障言論自由,因為作者更能暢所欲言。若媒體覺得筆名文章不妥,可逕行退稿。只要同意刊登,媒體就有保護作者身份的責任。
十年前,我開始用「翁達瑞」的筆名在多家媒體發表政治評論。我的評論立場鮮明,引發民眾對我背景的好奇。為了起底我的身份,部份投機政客對我提起誹謗訴訟。
在偵辦的過程中,我就被當中一家媒體的主編出賣了。這是事情的經過:
五年前的四月,某家媒體的主編向我邀稿。經過一番溝通,我同意供稿,但題目要由我決定。
首次交稿時,我告知主編「翁達瑞」是我的筆名。為負起文責,我願意揭露真實身份,但要求對方承諾保密。這位主編爽快承諾;我也開始為這家媒體撰稿。
這家媒體的稿酬算優厚,因此主編邀稿的態度稍嫌傲慢。經過幾次不愉快的互動,我拒絕再為他撰稿,而他也不再向我邀稿。
當時,媒體圈有一股「起底翁達瑞」的風潮。我耳聞這位主編對外炫耀擁有我的個資。這件事直接或間接傳到劉仕傑那裡。
劉仕傑被時力提名參選台北市議員後,在我的臉書找到兩段不夠精確的文字,並到士林地檢署提告我加重誹謗。
- 我指稱劉仕傑曾捏造血友病童父母是上海人的謠言,但劉仕傑自稱只有散播,沒有捏造。
- 我原要說劉仕傑未曾擔任民選公職,但寫成未曾擔任公職。劉仕傑表達不滿後,我立刻修改貼文。
只因「散播」與「捏造」的區分,以及漏列「民選」兩字,劉仕傑提告我加重誹謗。這明顯是一起「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訴訟。
在遞交給士林地檢署的訴狀,劉仕傑請求檢察官向這家媒體確認我的真實身份。士林地檢署果然發函這家媒體,也順利取得我的個資。
劉仕傑取得我的個資後急欲對外宣揚,以利選舉造勢與政治募款。問題是,受限於偵查不公開,劉仕傑無法對外公開這家媒體提供的資料。
就在競選活動正式開跑前,劉仕傑改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訴。這是劉仕傑的如意算盤:檢察官將卷宗轉移到法院後,他就可公開我的真實身份,免受偵查不公開的約束。
劉仕傑提起自訴後一星期,我返台主動現身面對所有官司。這完全出乎劉仕傑的預料,也破了他舖設多時的選舉梗。北院總共開了三次庭,劉仕傑全部缺席,最後我獲得勝訴。
若將這起事件的背景轉移到先進民主國家,情節會完全相反:
- 不會有劉仕傑這種投機政客,把法律訴訟當成選舉造勢的工具。
- 就算有這種無厘頭的官司,檢察官也不會同意告訴人的請求,去函媒體索取筆名作者的個資。
- 即使檢察官索取筆名作者的個資,媒體也會拒絕提供,因為有保護作者身份的責任。
可惜台灣尚未躋身先進民主國家之列,上述三件事都發生了。在整個過程,這位媒體主編的行徑最為可議:
- 他先承諾代為保密,我才同意筆名供稿,並告知真實身份。
- 在我停止供稿後,他打破承諾對外透露我的真實身份,因而引發起底我的訴訟。
- 面對檢方索取個資的函文時,他棄守媒體保護筆名作者身份的責任。
雖然我未指名道姓,當事人應該心知肚明。希望這家媒體的高層能正視此事,加強編輯的倫理教育,避免再次傷害筆名作者。
以上就是我被媒體主編出賣的經過!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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