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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夢是部落的「哆拉A夢」還是「美夢」?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地熱開發一直是再生能源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原住民族地區通常擁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對於原住民族部落而言,地熱開發帶來的應該不僅僅是經濟利益,更應該著重於「生存」和「發展」,以及增強部落面對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確保從中獲益和成長,使部落在面對外在壓力和挑戰時,不僅能夠抵抗,還能獲得必要的資源。這表示部落應該參與地熱開發的整個過程,從規劃、實施到收益分配,確保能夠獲得實質性的好處。

在此之前,我必須強調地熱發電作為一種再生能源,並非毫無風險,在我聽到部落欣喜於地熱開發的正面宣傳時,還是有必要提醒可能的風險,以及目前的效能並沒有想像中美好,我們需要更務實了解將面對的開發行為,例如其開發過程中的尾水回灌措施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地面沉降和水位下降的問題。然而,這些措施並非無風險,可能會帶來以下的潛在問題:

  1. 水位下降可能導致不同含水層之間的水質混合,從而改變淺層地下水的微量成分,這可能會影響到農業灌溉和其他地下水資源的使用。
  2. 地熱流體含重金屬元素,若未妥善處理,任意排放的餘熱水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地熱流體變化:過量抽取熱水可能會引起地表水沿著地層的破碎帶快速滲透,這可能會導致地熱流體的溫度和化學成分發生變化。
  3. 如在冰島Hrisey地熱田的案例中,地表冷水的混入導致了溫度下降,進而引起碳酸鈣過度飽和,對地熱設施造成結晶積垢問題。

又例如,金崙溫泉區被估計具有48MW的地熱發電。然而,2022年6月,一則地熱發電新聞引起了對地熱開發風險的關注:當地溫泉業者無法抽取溫泉水,懷疑這與地熱鑽井活動有關。且地下水位的監測數據顯示了10公尺的顯著下降,這一變化凸顯了地熱開發可能對地下水資源造成的影響,提醒我們地熱能源開發並非完全無風險。(該案初,環境專家認為是監測系統誤判。但縣府回應是地震連帶影響,屬獨立偶發性事件,與地熱井兩者較無直接性關聯。)請自行判斷。

這些明顯風險不就是在提示我們推動地熱發電的同時,必須採用適當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來減少這些潛在的負面影響嗎? 我們對於目前地熱發電技術太過於寄望其效率,例如台電清水電廠在初期運轉時,儘管裝置容量為3MW,但實際發電量不足1.5MW,且經過10年運作後,發電量進一步降至0.2MW。仁澤地熱發電廠的情況也顯示出發電效率的疑慮。儘管宣稱發電效率達60%至70%,但這些數據可能只是表象,並不能完全反映發電效率的真實情況。這些案例提醒我們,在評估地熱發電的成功與否時,需要更深入的分析和長期的監測。

還有將他國的經驗過度理想化,並假設它們能適用於台灣的情況,這是「過度浪漫化」的樂觀。這不僅忽略了台灣原住民族實際的文化、社會和法律差異。雖並非毫無價值,但關鍵在於對這些經驗須以台灣本位角度進行批判性的評估調整。同台東縣政府為了尋求地熱發電與原住民部落共榮共存的模式,特別前往紐西蘭考察,希望借鑒紐西蘭在地熱能源開發與毛利部落共存的經驗。然而,台灣與紐西蘭在原住民族權利保障上存在顯著差異。

紐西蘭的毛利人透過《懷唐伊條約》享有明確的法律權利保障,擁有更明確的政治權、土地權、自然資源權、產業特許權。而台灣的原住民基本法,儘管在文字上提供了權利保障,但在實際執行仍面臨諸多爭議,可以說徒具文。這種差異對於地熱能源開發與原住民權利的衝突,台紐之間並不等之。

由於地熱潛勢地熱發電點,大多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內,這進一步強調了在開發這些資源時,應確保原住民族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才是第一要務。以下從強化部落面對外部風險下實踐「反脆弱性」的概念,來作為原住民族投入再生能源產業時的思考:

規劃階段:共同決策的開端。 共同決策的起點是「選擇權和同意權」,原住民族有權決定是否參與地熱開發項目。部落的同意不應僅僅是形式上的,而應基於充分的信息和對項目影響的理解。故地熱開發的規劃階段是確定項目可行性的關鍵時期。

在這一階段,政府、開發商和原住民族部落必須共同努力,確保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都能被考慮。透明的溝通和信息共享是至關重要的,這有助於建立信任並確保部落的選擇權和同意權得到尊重。

探勘階段:技術與傳統知識的融合。 探勘階段包括對地熱資源的評估。在這一階段,地熱從規劃、探勘、諮商同意、運營至回饋的過程中,原住民族對自己土地的深刻理解,這意味著現代技術應和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合作(領域管理、自然資源使用),這對指導探勘工作非常重要,並能減少對部落文化和環境的負面影響。在各方角色中,政府應提供透明的信息和支持,廠商應負責任地行動,而部落則應積極參與決策過程,確保地熱開發的每一步都能提升部落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反脆弱性。 

諮商同意階段:權益的確保。 在諮商同意階段,必須保證原住民族完全理解地熱開發項目的各個方面,包括可能的風險和預期的收益。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他們應有權分享相關利益,並在權利受限時獲得適當的補償。(這我有閒再談)

運營階段:持續的參與與監管與長遠考量。 在地熱開發項目的運營階段,原住民族應持續參與決策過程,並對項目的執行進行監管。這包括確保利益共享協議得到實施,並監控對環境和部落的影響。在考慮地熱開發項目時,應有長遠的視野。這意味著要考慮項目對後代、環境和整個部落未來的影響,而不只是短期的經濟利益。 

回饋階段:公平的利益分配與部落的賦權。 地熱開發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應當公平地分配給原住民族部落。這不僅涵蓋了直接的財務收入,也應包含對基礎設施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等間接利益,並且需要制定明確的回饋機制。投資於教育和能力提升是至關重要的,這將協助部落更深入地理解和有效管理地熱開發項目,同時培養部落在未來自主實施類似項目的能力。 

地熱開發與淨零、公正轉型的聯繫:地熱開發應成為實現淨零碳排放和公正轉型的一環,這涉及在開發過程中減少碳排放和促進社會公正。對原住民族部落而言,這包括確保原住民族能從地熱開發中獲得公正的利益分配,並應對地熱開發面臨的挑戰,如技術挑戰、相關評估的程序限制等,這需要投資於更先進的技術、改善政策和法規,以及確保所有利益相關者能參與決策過程。

在地熱開發的每一階段實踐反脆弱性,在原住民族維護權益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從中獲得實質性的好處,這種策略有助於部落在保護自己的文化和環境的同時強化部落的韌性和自主性。只有對原住民族文化和傳統知識的尊重,地熱開發才能真正成為推動社會公正和環境可持續性的力量。 

先前花蓮縣萬榮鄉紅葉部落居民反對業者進駐開發地熱,紅葉村反地熱自救會長陳相彤(右)、總幹事宋虹儀(左)到花蓮地檢署按鈴控告,指業者將說明會簽到簿當同意書申請過關涉偽造文書。圖片來源:中央社

在結語前,為什麼我本篇文章僅提到政府及企業,僅以部落在現行法律下可能達成的參與程度與利益做為策略考量,卻不提及部落所主導投入地熱發展?讓我們直截了當地來談這個問題。在地熱發展的討論中,政府和企業是主要的行動者,如果部落想要真正掌握主導權,那麼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資金來源。

開發一口地熱井動輒需要數千萬,更不用說完成整個區域的探勘工作,那至少要上億元。試問,錢怎麼來?

以金崙全陽地熱發電廠為例,最低投資額就高達1.6億元。對於原住民族來說,這樣的金額是難以承擔的。因此,當我們談到主導權時,實際上部落能在多大程度上參與決策,能從中獲得多少利益,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所以,這種所謂的「主導」,不過是一個多拉A夢的夢。(既然主導,沒有佔有產業投資的51%或多數股權,實在算不上主導) 部落在這場遊戲中真正的角色是什麼?以這種高資本來看,台灣原住民族資產超過千萬美金(約三億台幣)的人數,我實在不需要評估。(攤手)

所以在談論地熱發展,除了現行法規框架,要能提升部落主導的產業發展還需要其它配套。

強化原住民諮商同意權――金融法律的強制性

在這我提出幾個方案,首先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程序操作應被視為所有商業資本的社會義務,並納入金融體系和公司法的績效及信用評鑑中。這代表著在進行任何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文化或資源的經濟活動之前,必須獲得明確同意通過獨立程序。除保護原住民族的權利,也促進了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實踐。

地熱發電的特定身分專案融資

地熱發電作為一種清潔能源,對於促進綠色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種發電方式的開發往往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資。專案融資可以為地熱發電項目提供必要的資金,但這應該建立在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和改善發展部落經濟的基礎上。在融資分配過程中納入原住民族的提案,使原住民族有利於擴大資本投入,改善經濟。

合作經濟與降低私營融資門檻

合作經濟模式,如合作社和部落基金,為原住民族提供更直接的經濟參與和利益共享機會。再來透過降低「私營融資的門檻」族人可以更容易地獲得資金,參與地熱發電等項目,從而增強部落經濟自主性和發展。

水利共管與森林共管

自然資源共管已經談了很久,森林可以談水利當然也可以,這是原基法相關權利的具體實踐。透過共管形式的產業切入,共管模式的明確建立確保原住民族在管理和保護其傳統領域內的自然資源方面擁有決策權。這有助於維護生態平衡,也確保原住民族對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決策權的保障與法律修正

最後,為了確保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有效性,必須在法律層面賦予這些權利和法律效力。所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如果不進行必要修正其它法律可能缺乏實,沒「牙齒」的法律 ,無法保護原住民族的權利。

完畢。

原文出自 Namoh Ka’atay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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