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引發大眾撻伐。民進黨立委黃捷今天已提出修法版本,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除原條文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台幣 3 萬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黃捷針對第 36 條、第 39 條及第 51 條提出修法。
黃捷在提案說明指出,有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網路下載進而傳播,增訂重製的行為樣態;為提高嚇阻效果,提高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的刑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增加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必要時得延長。
在第 36 條部分,現行條文僅規範拍攝及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黃捷的提案增訂「重製」,並提高罰則為 200 萬元。
在第 39 條部分,現行條文為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黃捷提案於有期徒刑後,改為「得併科新台幣 3 萬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在第 51 條部分,犯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罪並經判刑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現行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黃捷提案增訂「或 72 小時之身心治療」,且「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延長之」。此外,還增訂「有關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非法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日益嚴重,黃捷則針對刑法增訂第 319 條之 7,提案內容指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第 319 條之 2 第 1 項、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攝錄內容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
黃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據衛福部統計,有 68 %受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不確定關係的不明人士上傳,顯見網路已使數位性暴力傳播速度及廣度增加,對被害者身心影響甚鉅,遂提案增訂罰則。
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即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第 319 條之 2 第 1 項,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即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其性影像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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