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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派出所長開警車肇事 自述漱口水影響酒測值

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李姓派出所長27日駕駛巡邏車與機車發生碰撞,分局交通隊獲報到場處理,李男呼氣酒測達每公升0.03毫克,他表示並無飲酒,可能因吃完早餐後有使用漱口水,因此造成微量酒測數值產生。(翻攝照片)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李姓派出所長,前天駕駛巡邏車與機車發生事故,他呼氣酒測達每公升 0. 03 毫克,自述使用漱口水才影響酒測值。警方表示,全案未觸犯公共危險罪,事故後續仍待釐清肇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今天表示, 27 日上午8時 22 分,合作派出所 54 歲所長李參民,於上班期間駕駛 366 號巡邏車欲前往分局洽公。

李男行經南區正義街右轉要往建國南路三段方向行駛時,於路口與 25 歲林男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林男輕微擦傷經包紮未就醫,李男則未受傷,分局交通分隊獲報到場處理。

經處理員警對李男進行酒測,酒測呼氣值達每公升0. 03  毫克,雖未達刑法規定移送檢察機關的標準 0. 15 毫克,但分局為求嚴謹,仍對李男實施刑法 185-3 條測試觀察記錄(直線來回、金雞獨立、畫同心圓等),李男經測試後均通過,確認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

警方指出,因現場觀測李男並無任何酒味酒容,對於為何有酒測值產生部分,李男則表示他無飲酒,可能因吃完早餐後有使用漱口水,因此造成微量酒測數值產生,又因李男測得微量酒測數值,未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標準,且未發現有明顯重大誤差狀況,依規定不得實施二次酒測。

警方表示,全案經查李男雖無酒後駕車的具體事證,亦未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但有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尚待釐清,後續分局將視肇責,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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