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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將修自治條例 受保樹木審議過程損傷將開罰

民團日前申請台北市木柵路一段巷弄數棵老樹為受保樹木,老樹卻在公文往返間遭砍伐,文化局今天召開樹委會討論此案,決議修法將審議期間樹木視同受保身分,若破壞則開罰。

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今天開會,討論受保樹木在查證期間的處理方式,考量「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皆有規範,經提報或普查的樹木在程序進行中皆受保護,因此建議修法新增相關條文。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在會中發言表示,呼籲文化局盡快將暫定受保護樹木入法,避免老樹在審議過程遭砍,更要依法行政,不讓土地所有權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權責機關進入勘查,甚至可從建管法令著手,加嚴拆照或建照申請審核程序,才能有效規範建商。

木柵路一段 238 巷鄰近居民王小姐也認同,具文化價值的老樹在審議過程中不應有保護空窗期,應修法杜絕遭破壞的風險,否則傷害一但被造成就難以挽回。

樹委會委員蘇瑛敏建議,修法涉及範圍廣,要從長計議,可以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古蹟及歷史建築等審議過程的規範,明列暫定受保樹木的期限及罰鍰。

另一名委員胡寶元指出,若要依「樹齡 50 年以上」作為認列受保樹木的依據,除了出示文件佐證外,還得由委員現勘判斷樹木狀況,並考量後續維管是否有困難,需要時間謹慎查證。

他舉例,曾有樹木經市民檢附照片及空照圖等資料,提報樹齡 50 年以上,樹委會因此審議通過認列;土地所有權人之後卻出示照片,指買房時這棵樹木並不存在,委員詳細追查才發現該樹木曾遭移除,險造成公務員登載不實。

委員邱文彥表示,「濕地保育法」同樣有暫定重要濕地規範,建議文化局參考修法,另樹保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考量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等,認列受保樹木,文化局應活用此條款。

文化局長蔡詩萍會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針對進入審議或調查程序的樹木,即刻起將標誌說明牌提醒地主或相對人,同時依據委員意見啟動修法程序,最快明年可送議會審議。

筑樹小丘護樹工作室、台灣樹人會等團體,日前提報文山區木柵路一段 238 巷 20 棵樹木樹齡達 50 年,應認列為受保樹木。樹委會現勘後以其中 9 棵樹齡不足為由駁回,其餘 11 棵認列。民團不服再舉事證重新提報 3 棵,文化局則認定難以加強佐證而函復維持原決議。

然而,在民團重新提報認列及收到文化局決議函文間,多棵提報受保的樹木已遭土地所有權人砍伐,引發爭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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