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西醫師宣稱西布特羅「合成就有,很便宜」,嗯,台灣有一個法律叫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叫做偽藥,公告禁止製造調劑叫做禁藥;都是處有期徒刑。
作為一位有理想有抱負,正直的有為青年,麻煩這位醫師提供一下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的廠商,讓政府可以戴罪立功一下嘛。
而根據第 25 條第一款: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場所及其設備,就其製造程序、裝置、品質管制及有關資料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
這樣看起來,如果有違法情事, 地方政府,責任不小!
請提供資料,各地方政府快去查!
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法所稱動物用 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第 5 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 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將試劑移做他用還有
第 39 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試製之動物用藥品樣品移作他用。
所以如果把試劑移作他用,也是違法喔!
隔行如隔山,請某醫師尊重獸醫師、畜牧業專業喔!
原文出自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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