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地方大選期間,有五人控告我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不管在北檢或北院,我都獲得勝訴。
去年,沈富雄公開在電視上辱罵我是「知識分子的敗類、沒有廉恥、臉皮厚」;黃光芹也在臉書暗指我是「不要臉的髒東西」。
有關「敗類、不要臉、髒東西」等言詞,已有多個高院判決認定逾越言論自由。基於既成的法律實務見解,我到北院對沈富雄與黃光芹提起公然侮辱的自訴。
稍早,北院法官唐玥已判決沈富雄無罪。昨天,北院法官趙德韻又判決黃光芹無罪。
訴訟有時贏,有時輸,不足為奇。只要審理過程公平,判決理由充分,司法應獲得社會的尊重。反之,司法也應面對社會的檢驗。
有關沈富雄案,我已經針對唐玥法官的審理態度與判決理由寫了兩篇評論。沈富雄案尚未結束,因為還有民事訴訟,我也提起了上訴。
針對黃光芹案,法官在開庭時已透露明顯的心證,判決結果沒讓我感到意外。根據自由時報轉述的兩個判決理由,我評論如下:
- 非對特定人的抽象謾罵
黃光芹在答辯狀指稱,她的辱罵貼文不是針對翁達瑞,而是反擊私訊挑釁的網友。問題是,黃光芹的答辯狀沒有簽名蓋章,也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
雖然黃光芹的貼文沒有指名道姓,多位讀者都看出來她就是在罵我。庭訊前,我方已將相關證物提供給趙德韻法官。
最後,趙德韻法官仍以「非針對特定人」為由做出無罪判決。趙德韻法官漠視我方的證據,輕信黃光芹空口無憑的狡辯。在刑事訴訟案件,針對有利的辯詞,被告負有舉證的責任。 - 非以貶損人格名譽為目的
黃光芹的辱罵貼文只有短短一行,沒有任何實質的論述,完全符合抽象謾罵的標準。未料趙德韻法官認定黃光芹的謾罵算是「不願回應」的意見表達,非以貶損人格名譽為目的。
準此標準,任何辱罵言詞都有正當性,只要當事人不再回應即可。在本案,趙德韻法官扮演被告律師的角色,把黃光芹沒說的話當成無罪判決的理由,為的是幫黃光芹脫罪。
結論
言論自由與毀損名譽的區別不易,但兩者總要有個分際。趙德韻法官拒絕用公權力懲罰言論犯,我可以接受,畢竟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礎。
我無法認同的是浮動的判決標準。為確認趙德韻法官的判決可為法界接受,我在考慮提起上訴。此外,我也對黃光芹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即便黃光芹未違反刑事條文,她的謾罵也可能對我造成侵權。
在這一系列的訴訟,我發現司法裁決有可預測性,但也會出現意外。有時贏,有時輸是常態,但法官不能扮演上帝,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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