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憲法規定,選舉必須符合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大部分的不在籍投票方式,都違憲了。
以通訊投票而言,就會違反無記名。因為沒有任何方式能約束選民在投票前合影,向特定人確認圈選結果。當今的投票方式,都嚴禁選民攜帶手機進圈票處,而這就無法在通訊投票執行。
黃國昌的前女友之前為鋪路不在籍投票,煽動受刑人要求在監所投票。最高行政法院就打臉,認為這將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予以駁回。
在特定地點採行目前的投票方式都會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了,何況是通訊投票?
電子投票更不用說,在確認投票人身分的同時,當然可以掌握選民投給什麼人。這再怎麼防弊都沒用。況且,只要能控制投票系統的人,就有能力作票,不管普通、平等、直接等原則,都難以確保。
唯一不違憲的不在籍投票,是目前適用於選務人員的移轉投票。但這會有很大的行政成本與防弊問題,沒那麼簡單。
原文出自曾韋禎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