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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導師與學生交往發生關係 嘉院判緩刑4年

嘉義縣 1 名國中女導師被控今年 1、2 月間,與班上男學生交往並在教室等地發生關係,學生家長報警、起訴,嘉義地院審酌雙方合意、已和解,判 1 年 8 個月,緩刑 4 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嘉義縣某國中女老師,自 2021 年 9 月起擔任班級導師及國文科任老師,因為求教學、管理班級事務更為順利,長時間依賴 1 名男學生協助,而對男學生滋長愛苗,於去年 12 月間,2 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導師在今年 1、2 月間,分別利用寒假輔導期間,教師辦公室無他人在場,以及在班級教室內,在未違反男學生的意願發生性關係,以及猥褻行為。

2 人於今年 3 月初分手後,女導師持續使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聯繫男學生,經學生家長發現,向校方反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調查並通報,案經警方函送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官審酌女導師從事教職約 10 年,因未克制情愫,與學生交往並發生關係,已違反教師倫理,對於正處就學階段的學生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恐造成負面影響;女導師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學生父母達成和解,而獲得諒解。

嘉義地院指出,女導師犯行均未違反男學生意願,且於今年 6 月已離職,未來將難以再任教職,對其身心已造成重大衝擊,因而自今年 6 月起至醫院精神科就診,目前持續服藥治療並接受心理諮商,可見已付出沉痛代價,已無再犯可能性,因此,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8 個月,緩刑 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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